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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3 目前羈押中被告對看守所之處遇或處分,不服看守所之申訴決定者,依大法官解釋應如何救濟?
(A)提起訴願
(B)向直接上級機關聲明異議
(C)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準抗告之規定,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
(D)其救濟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決定之,在相關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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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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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 高二下 (2016/05/24)
釋691-假釋駁回(想申請假釋) 釋681-假釋撤銷(已給過假釋) 羈押中被告對看守所之處遇或處分 行政處分 司法處分 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準抗告 (不服時) 訴.....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5F
賴宥靜 大四上 (2021/09/18)

(我自己的記法

#691-假釋駁回 是向法務部申請被否准 法務部為行政機關 因此為VA ->行政法院

羈押-->刑事

26F
L 大四上 (2022/05/01)
解釋字號:釋字第720號【羈押法第六條等規定修正前受羈押被告之訴訟救濟案】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103年05月16日
解釋爭點:羈押法規修正前,受羈押被告不服申訴決定之訴訟救濟方法?

解釋文:
  羈押法第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業經本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以其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宣告相關機關至遲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就受羈押被告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訂定適當之規範在案。在相關法規修正公布前,受羈押被告對有關機關之申訴決定不服者,應許其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等有關準抗告之規定,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本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應予補充。
27F
@(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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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目前羈押中被告對看守所之處遇或處分,不服看守所之申訴決定者,依大法官解釋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