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目前羈押中被告對看守所之處遇或處分,不服看守所之申訴決定者,依大法官解釋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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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F L 大四上 (2022/05/01)
解釋字號:釋字第720號【羈押法第六條等規定修正前受羈押被告之訴訟救濟案】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103年05月16日 解釋爭點:羈押法規修正前,受羈押被告不服申訴決定之訴訟救濟方法? 解釋文: 羈押法第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業經本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以其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宣告相關機關至遲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就受羈押被告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訂定適當之規範在案。在相關法規修正公布前,受羈押被告對有關機關之申訴決定不服者,應許其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等有關準抗告之規定,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本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應予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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