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憑國內保戶提供確有實際外幣支付需要之文件辦理,且該外幣放 款不得兌換為新臺幣。
二、每家保險業每年承作外幣放款總額以五千萬美元為限,未用罄之額 度不得遞延至其後年度辦理;本行得視金融情況調整外幣放款總 額。
三、辦理該項外幣放款業務之資金來源限以保險業用於國外投資之自有 外幣資金。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於105年12月30日已修改第14條條文如下:保險業辦理第三條第五款及第七款業務之資金來源,應以保險業用於國外投資之自有外幣資金為限。保險業經許可辦理第三條第七款業務者,應遵循下列規定:一、放款對象以國內顧客為限。二、應確認主辦行確依本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六點有憑辦文件、兌換限制及外債登記等規定辦理。
2-48「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