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8.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05891 號令增訂公布第 19-3 條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告第 3 條、第 7 條第 1 項序文、第 8 條、第 9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序文、第 18 條、第 27 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第 19-3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15條沒變-還是財政部
2-171依管理外匯條例第15條規定,學校及教育、研究、訓練機關,接受國外捐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