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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已刪除】3-67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2-1條第4項規定,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之業務範 圍,以A.購買、持有、維護、管理、營運或處分不動產 B.購買、持有、維護、管理、營 運或處分不動產相關權利 C.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為限
(A)B
(B)AB
(C)BC
(D)A。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簡資澄 小四下 (2015/01/07)
重複兩次一樣的  
2F
s230616 國三下 (2016/04/17)
這條文應該已刪除了
3F
aaqq 國一下 (2018/05/30)
中央歷史法規

法規類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名  稱: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2年3月6日
沿 革: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508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之二、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刪除第十二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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