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第 9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時,應縮短工作時間,於連續作業二小時,給予
作業勞工至少十五分鐘之休息。
52.依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於連續作業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