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警察法第九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係指:
(A)廣義的警察
(B)學理上的警察
(C)作用法上的警察
(D)組織法上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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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1), B(90), C(163), D(1556), E(0) #361328

詳解 (共 3 筆)

#3637043

廣義警察學理上實質的警察。 

狹義警察法定上實定法上組織法上形式上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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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0164
狹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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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3184

警察法

第 9 條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二、違警處分。 
三、協助偵查犯罪。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五、行政執行。 
六、使用警械。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左: 一、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 由縣(市) 政府為之。 
二、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 
三、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 
四、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之。 
五、使用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行之。 
六、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 
七、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指其他有關警察業務。 前項第三款協助偵查犯罪及第六款有關警察業務事項,警察執行機關應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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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3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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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警察:學理上、作用法上、行為法上、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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