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因地震肇致危害公共安全,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有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其區分所有權,管理負責人依法應如何處理?
(A)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
(B)申請當地政府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
(C)訴請法院委任管理委員會拆除
(D)申請當地政府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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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4), B(67), C(52), D(22), E(0) #3219548

詳解 (共 2 筆)

#6098313
第14條 重建建造執照之申請 I 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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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3642

第 14 條
1 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 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 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2 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
3 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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