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5/13(一)起,第三階段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4.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之罷免,應有議員總額多少以上之簽署,始得提出之?
(A)四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五分之二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Hong-Yi Ka 國一下 (2010/09/12)
地方制度法第46條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議長、副議長,鄉 (鎮、市) 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二、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七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代表會於五日內轉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七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三、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二十五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由.....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Aimee Kung 2. 大三上 (2013/04/15)

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之罷免,應有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始得提出之。

64.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之罷免,應有議員總額多少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