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有致其缺氧中毒之虞者,作業區域超出監視人員目視範圍者,應有何種處置。
(A)人員應配戴背負式式空氣呼吸器
(B)應攜帶可隨時偵測氧氣濃度設備
(C)應有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可偵測人員活動情形之裝置
(D)應兩人以上一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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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2), B(233), C(2151), D(202), E(0) #2908909
統計: A(382), B(233), C(2151), D(202), E(0) #2908909
詳解 (共 1 筆)
#5924820
第 29-7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有致其缺氧或中毒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作業區域超出監視人員目視範圍者,應使勞工佩戴符合國家標準 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可偵測人員活動情形之裝置。
二、置備可以動力或機械輔助吊升之緊急救援設備。但現場設置確有困難,已採取其他適當緊急救援設施者,不在此限。
三、從事屬缺氧症預防規則所列之缺氧危險作業者,應指定缺氧作業主管,並依該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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