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雇主聘僱從事營造工作之外國
人達 10 人以上者,應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其中大專校院畢業
者擔任生活照顧服務人員至少應具幾年以上工作經驗?
(A)1 年
(B)2 年
(C)3 年
(D)4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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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68), C(13), D(2), E(0) #3019925
統計: A(119), B(68), C(13), D(2), E(0) #3019925
詳解 (共 2 筆)
#5822331
第 60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9 款之機構看護工作、第十款所定工作及第十一款所定中階技術工作達十人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一、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
二、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三、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前項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
二、從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三、大專校院畢業,並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雇主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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