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5/13(一)起,第三階段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公職◆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4 下列何種情形,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送再議?
(A)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檢察官以被告行為不罰為由,為不起訴處分,而告訴人未聲請再議者
(B)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檢察官因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而無得聲請再議之人者
(C)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案件,檢察官因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而無犯罪被害人者
(D)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案件,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告訴人曾為同意而喪失再議權者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Jenny Yeh 國三下 (2015/03/09)
256 第三項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看完整詳解
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9/06)

(A)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檢察官以被告行為不罰為由,為不起訴處分,而告訴人未聲請再議者(X)
(B)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檢察官因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而無得聲請再議之人者(O)
(C)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案件,檢察官因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而無犯罪被害人者(X)
(D)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案件,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告訴人曾為同意而喪失再議權者(X)

刑事訴訟法 第 256 條 (再議之聲請及期間)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
查看完整內容
4F
戶政已經上榜! 大二上 (2022/08/05)

第 256 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24 下列何種情形,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送再議? (A)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