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署醫字第0910054232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主 旨:訂定「實施醫藥分業地區之條件指標與實施方式」,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全面實施。
公告事項:
一、指標條件:
1、西醫診所周圍一點八公里路程內有健保特約藥局者,應實施醫藥分業。
2、西醫診所周圍一點八公里路程內未有健保特約藥局者,經當地縣、市衛生局會同該縣、市醫師、牙醫師、藥師、藥劑生公會代表審查確認後,應將之列為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
62 依據衛署藥字第 0910054232 號公告之「實施醫藥分業地區之條件指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