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為學理上所稱之單純高權行政行為? (A)針對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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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ura Pan 國三下 (2014/10/07)
單純高權行政(schlichthoheitliche Verwaltung) 單純高權行政為國家居於統治權主體地位,依據公法做成行政行為,但不運用強.....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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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 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 大二下 (2021/04/06)
公權力行政的分類: 1.高權行政 行政主體為了達成公共目的,立於統治權之主體地位,單方對人民發布具有拘束力之命令或以強制手段限制人民權利,課以義務之行政。 2.單純高權行政 行政主體不以命令或強制力的手段,提供人民利益的行政,對於人民提供各種服務、保護、救濟、增設公共設施等行政目的。 資料來源:林清老師的行政法總論與實務課本1-1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