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得否以另作行政處分貫徹行政契約之內容
1.否定說:兩種行為併行禁止原則
2.肯定說: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併行,ex:健保局停止特約、公校教師聘任,聘約屬於行政契約,但解聘、停聘、不續聘屬於行政處分。
只要法有明文就可以阿
一律不行就怪怪的
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7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中央健康保險局對於與其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事服務機構所為之「停止特約」,核定性質是否為行政處分?)
甲 說 肯定說:
...
保險人之所為,單方面認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無該特定情事,單方面宣告停止特約之效果,並無合約當事人間容許磋商之意味,乃基於其管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公權力而發,應認為行政處分,而非合約一方履行合約內容之意思表示。是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有不服,應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
決 議 採肯定說。
25 下列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契約為雙方法律行為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