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下列關於法律保留之說明,何者有誤?
(A)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B)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C)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D)屬於與行政機關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亦不得由主管機關自行發布命令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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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4), C(1), D(146), E(0) #645839

詳解 (共 3 筆)

#1309961
釋字443號:
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A)(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B)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C);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D),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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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208
為什麼d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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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918

執行法律、細節性、技術性-->無須到法律保留原則規範

通常都是法律(高階)授權給主官機關以命令(低階)形式訂定,

例如:XX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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