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條之2(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準用本法之相關規定)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桃園復興區、高雄茂林區、高雄桃源區
26 立法院於 103 年 1 月 14 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直轄市山地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