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審判籍。 以某特定人為被告,得向某法院提起一切訴訟者。(以原就被)
2、特別審判籍:(第 3 條至第 20 條) 以某特定人為被告,限於某種類內容之訴訟事件得向某法院起訴。 除專屬管轄外,特別審判籍不排除普通審判籍。 除了第 10 條為專屬管轄外,其餘事件至少均得就普通審判籍法院及特別審判籍法院二擇一,而為管轄競合。
以原就被>>只有被告住...
法條題
35 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應由何法院受理? (A)被告住所地法院(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