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人之行為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A)公立醫院醫師收紅包開刀行為(B)..-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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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 louise (2018/12/13)
刑法第10條第2項之公務員 第1款前段:身分公務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依法服機有權) 第1款後段:授權公務員—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依法從公有權) 第2款 :委託公務員—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受機委託從公)
身分公務員: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公務員。 授權公務員:1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專任人員。2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事務人員。 委託公務員:1海基會受陸委會委託,辦理大陸地區文書認證。2委託汽車修理廠辦理汽車定期檢驗。3委託法人or團體,辦理商品檢驗合格證書之核發。 ...查看完整內容 |
16F syuan 大三下 (2021/07/26)
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構成收受賄賂的先決要件必須是收受不當利益的主體具備「刑法上公務員」身分 很多人認為我不是公務員,不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罪責,其實這是錯誤的認知。正確的解讀是,雖然不是公務員,但有二種情形,會被課處貪污治罪條例的罪責,一種是與公務員共同犯罪,因為共同責任,非公務員會被課處與公務員相同的罪名,另一種是不是公務員,但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刑法第10條第2項),稱為「授權公務員」。 其中最難的就是「行政私法行為」,因為這類行為經常帶有公共利益的目的,會被認為就是「公共事務」。尤其,現行刑法已採取「限縮」舊法公務員的定義,刻意將公立醫院、公立學校、公營...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