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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6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 條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 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超過一定的金額。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 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請問該限制金額之上 限為多少?
(A)新臺幣 100 萬元
(B)新臺幣 200 萬元
(C)新臺幣 300 萬元
(D)新臺幣 4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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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Stella 大二上 (2018/04/1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67條第1項 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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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ujrmp 大一上 (2017/06/06)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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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2/08/28)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67 條

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前項遺產,在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歸屬國庫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其依法令以保管款專戶暫為存儲者,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遺囑人以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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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 條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