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交通事業之要約(公布規章),相對人ㄧ經承諾,契約即告成功。但以下之行為,那ㄧ..-阿摩線上測驗
鄧豆子 高二上 (2022/01/01): (一)要約: 1.概念:係指以訂立契約為目的而喚起相對人承諾意思表示,必須具體表明契 約內容。 2.要件: (1)須由特定人為之:要約為特定人所為意思表示,故客觀上確定何人為要約人。 (2)須向相對人為之:要約乃期待相對人受領後為承諾之意思表示。所謂「相 對人」係指不以特定人為限。如自動販賣機、火車、公共汽車、劇場、電 影院等,均係對不特定人為要約。 (3)要約之內容為契約成立之必要之點: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 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153Ⅱ) 例如:甲向乙購買印表機,價格為 1 萬元,但交貨地點尚未確定。該契約 必要之點一致(標的物、價金),非必要之點(交貨地點)雖未確定,推 定契約成立。 (二)承諾 1.概念:承諾者,係要約的受領人,向要約人表示其欲使契約成立的意思表示。因此承諾是一種意思表示也是一種法律行為,相對人應於承諾的時間內為承諾,若遇承諾期限,則為承諾的遲到,例如信件的延遲。 | 檢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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