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 ) 依財政部規定,放款清償期雖未屆滿三個月或六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仍應列入逾期放款列報範圍。惟下列何者不應列入?
(A) 對債務人依假扣押之裁定聲請假扣押執行
(B) 對債務人依請求返還借款之勝訴判決聲請強制執行
(C) 對債務人依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D) 對債務人依確定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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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32), C(26), D(21), E(0) #1419837

詳解 (共 1 筆)

#6951546

假扣押只是「保全程序」,尚未進入正式訴追或執行債權的階段,所以不屬於「已訴追」或「已處分擔保品」。不應列入逾期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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