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
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情形給付廠商獎勵
性報酬,其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
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其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之契約給付金
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幾為原則?
(A)
五十。
(B)三十。
(C)二十。
(D)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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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26), C(8), D(73), E(0) #3290422
統計: A(22), B(26), C(8), D(73), E(0) #3290422
詳解 (共 1 筆)
#6212539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3 條
1.設計競賽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
2.前項獎勵性報酬之給付方式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一、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之一定比率。
二、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
3.前項第一款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第二款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1.設計競賽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
2.前項獎勵性報酬之給付方式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一、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之一定比率。
二、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
3.前項第一款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第二款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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