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有下列情形者,其申請在臺灣居留得不予許可? (A)曾在..-阿摩線上測驗
1F 古美門研介 大一下 (2016/02/24)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二十三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予許可: 一、曾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 二、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收養者。 三、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地區連續住滿四年者。 四、曾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申請或入境者。 五、曾於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 六、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達三個月以上者。 七、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其婚姻無效或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者。 八、健康檢查不合格者。 曾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之計算...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