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下列何種情形為機關辦理採購時,應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異議者,..-阿摩線上測驗
1F Jordan Chi 國三上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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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北投陳文茜 小二下 (2020/10/29)
第 101 條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 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 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