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當該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 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時,行政機關得於廢止原因發生後至遲幾年內廢止原處分?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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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758), C(52), D(12), E(0) #645835

詳解 (共 1 筆)

#1096613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授益處分之廢止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分機關依職權

全部或一部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

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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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條(益處分行使廢止權之除斥期間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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