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當該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
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時,行政機關得於廢止原因發生後至遲幾年內廢止原處分?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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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758), C(52), D(12), E(0) #645835
統計: A(61), B(758), C(52), D(12), E(0) #645835
詳解 (共 1 筆)
#1096613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授益處分之廢止)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
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
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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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條(授益處分行使廢止權之除斥期間)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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