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建築物從屬關係於主用途之面積條件為:
(A)主用途百分之九十以上,且從屬用途未超過一○○平方公尺
(B)主用途百分之九十以上,且從屬用途未超過三○○平方公尺
(C)主用途百分之九十以上,或從屬用途未超過一○○平方公尺
(D)主用途百分之九十以上,或從屬用途未超過三○○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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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246), C(92), D(48), E(0) #1016735

詳解 (共 2 筆)

#2753459
根據 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 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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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1526

(二) 附表「建築物主用途及從屬用途關係對照表」所列主用途部分樓地

      板面積合計應超過該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九十以上,且從屬
      用途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合計未超過三百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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