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時,應符合下列何種程序?
(A)審計委員全體成員全體同意
(B)審計委員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同意
(C)審計委員全體成員二分之一同意
(D)審計委員出席成員二分之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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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87), C(762), D(121), E(0) #3292968

詳解 (共 2 筆)

#704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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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開發行公司擬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者,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2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3   公開發行公司不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得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免予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嗣後如欲將資金貸與他人,仍應依前二項辦理。

4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第二項規定。

5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6   第四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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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目解析 此題目主要探討公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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