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的對象,下列何者為非? 
(A)具事實上夫妻關係之男女 
(B)四等親內之旁系血親 
(C)親家與親家之間 
(D)直系血親之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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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53), C(586), D(7), E(0) #292799

詳解 (共 1 筆)

#974598
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了保障家庭成員的安全,明列受保障的對象,包含有婚姻關係與無婚姻關係而結合的家庭成員。根據家暴法第三條所列,包括:
 
1.配偶或前配偶。(如:夫、妻;前夫、前妻)
 
2.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如:未婚同居情侶關係、繼父母、同居人子女等)
條文中的「事實上之夫妻關係」,是指雙方並無結婚,但有同居或共同生活的事實。值得注意的是,若雙方為同性戀者,亦屬於保護範圍。認定時可以參考以下的指標:
(1)共同生活時間之長短及其動機;
(2)共同生活費多寡及其負擔;
(3)性生活之次數及其頻繁之程度;
(4)有無共同子女;
(5)彼此間之互動關係及其他足以認定一般夫妻生活之事實。
另外,條文中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係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如:父母、祖父母、公婆、岳父母、養父母、孫子女等)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係姻親。(如: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姑丈、伯母、堂兄弟妻、堂姊妹夫、表兄弟妻、表姊妹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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