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41 條
共同信託基金終止時,信託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三個月內完成
共同信託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信託財產依受益權之比例分派與各受
益人。
65.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發生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情事必須清算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