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65.銀行法規定,銀行對於客戶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關資料,應保守秘密。如對..-阿摩線上測驗
Anna Chiang 高二上 (2019/02/15): 金管銀(一)字第 09800013520 號 令 各銀行對同一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者,累計轉銷呆帳金額超過新臺幣n 五千萬元,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n 以上,其轉銷呆帳資料依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不負保密義n 務,並應依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下列方式揭露:n 一、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於各銀行網站專區揭露截至上一年度十二月三十n 一日止每一客戶轉銷呆帳金額達五千萬元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n 計轉銷呆帳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呆帳資料,並依呆帳金額大小排n 序。n 二、前述呆帳資料之揭露包括借戶戶名、隱藏後四碼之身分證字號(法人n 之統一編號)及呆帳轉銷金額。n 三、依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該應揭露之資料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n 。n 四、揭露呆帳轉銷資料之文件或表單應註明聯絡窗口,俾供客戶申訴或查n 詢。n 五、為避免本資料遭他人不當利用,各銀行應以顯著方式於所有公開文件n 資料中以顯著字體註明第三人應避免同名同姓之誤用,若任意臆測,n 致侵害他人名譽者,自負法律責任。 | 檢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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