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訴訟案件,其第一審管轄法院為:
(A)地方法院
(B)高等法院
(C)最高法院
(D)大法官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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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5773), C(710), D(72), E(0) #135834
統計: A(110), B(5773), C(710), D(72), E(0) #135834
詳解 (共 4 筆)
#432795
第 32 條 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左:
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五、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為其第一審。
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五、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為其第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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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56
先程序後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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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296
有什麼案件是直接就是最高法院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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