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訴訟案件,其第一審管轄法院為:
(A)地方法院
(B)高等法院
(C)最高法院
(D)大法官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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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5773), C(710), D(72), E(0) #135834

詳解 (共 4 筆)

#432795
第 32 條  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左:
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五、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為其第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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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552

刑事訴訟法第 4 條

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
高等法院: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國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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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56

先程序後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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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296
有什麼案件是直接就是最高法院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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