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辦理之事項,以下何者錯誤?
(A)董事會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B)董事會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
許承受之範圍
(C)依公司所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無需再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D)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
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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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9), C(947), D(20), E(0) #3177504
統計: A(22), B(19), C(947), D(20), E(0) #3177504
詳解 (共 2 筆)
#7092607
第 21 條
1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確實監督管理:
一、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2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性商品之交易:
一、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準則及公司所定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二、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已設置獨立董事者,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3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所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第 22 條
1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第二十條第四款、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一款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2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3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於依前項通知各監察人事項,應一併書面通知獨立董事。
4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第二項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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