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0. ()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且設有協議組織時,依職業安全衛生 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何者非必要之協議事項?
(A)起重機操作信號
(B)差勤管理
(C)勞工健康管理規範
(D)局限空間作業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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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1307), C(67), D(6), E(0) #2164931

詳解 (共 1 筆)

#4300061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之,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協議下列事項:

一、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二、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三、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

四、對進入局限空間、危險物及有害物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

五、機械、設備及器具等入場管制。

六、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七、變更管理。

八、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

九、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置、氧乙炔熔接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上下設備、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十、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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