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照價收買之土地,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照價收買之土地建有房屋時,得讓售與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不願承購或在期限內不表示意見時,得與標售。 二、照價收買之土地為空地時,除依規定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外,應與標售。 三、照價收買之土地為農業用地時,應予標售或出租與農民。
19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為空地時,除依規定讓售給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