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 四 章 土地增值稅第 37 條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法條引用《全國法規資料庫》
22 甲因重購土地申請退還其原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後,若於完成產權登記之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