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約定,但尚未發生負遲延責任之事實,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才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
說明如下:
1.依§229I: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甲未依約付款,故負遲延責任。
2.其法律效果依§254: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甲)遲延給付者,他方(乙)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54條(非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甲),他方當事人(乙)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6 甲向乙購買房屋一間,雙方約定房屋過戶後次日甲應給付剩餘款項,但甲並未依約付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