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不同權利之作用,下列何者為是? (A)請求權為得自行請求之權利,其..-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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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Michelle.kuo1 幼兒園下 (2021/03/24)
資料來源:2015.5月27日【公職王司法電子報28期】 消滅時效之客體及期間之計算
壹、消滅時效之客體? 我國民法係仿效德國及瑞士之立法例,以請求權為消滅時效之客體。惟所謂請求權係指特定人得向特定人請求一定行為之權利。該權利有因債權、物權或身分關係而生者,是否均有消滅時效之適用?應就時效制度之作用及權利之性質分別而為判斷。
一、債權請求權:一律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一)無論債權請求權之發生原因及請求權之內容為何,其均得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二)例如:價金交付請求權(第367條)、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第226條第1項)、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第179條)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第184條第1項前段)等,因均係... 查看完整內容 |
8F Michelle.kuo1 幼兒園下 (2021/03/24)
(A)請求權有時須他人行為介入。 民法第242條(債權人之代位權) (有關債之保全)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B)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客體) (關於不同權利之作用) Ⅰ【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Ⅱ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C)債權屬於請求權,具有無優先性。 (D)基於人格權所行使之請求權,【若屬損害賠償之請求權】,沒有仍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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