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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5 關於贈與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B)贈與附有負擔,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C)受贈人因過失侵害贈與人,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D)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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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VIVIEN 大一下 (2014/11/11)

第 416 條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2F
Vicky 大三上 (2021/01/18)

民法

第 406 條(贈與之意義)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
契約。

第 408 條(贈與之任意撤銷及其例外)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
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第 411 條(贈與人之有限瑕疵擔保責任)

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
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第 412 條(附負擔之贈與)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
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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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關於贈與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