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取得時效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動產取得所有權,但不動產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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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Ching 高三下 (2017/06/11)
1.時效取得制度係為促使原權利人善盡積極利用其財產之社會責任,並尊重長期占有所形成之既成法律秩序。 效力:取得時效完成後,時效取得人取得權利,原權利人權利消滅(不動產登記為所有人,而動產時效完成後占有人即原始取得所有權) ,取得時效,多數認為「不須」經當事人援用。 2.而法院得否以依職權據以裁判,以案例舉例甲占有乙所有已登記之土地20年以上,占有人因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已具備取得地上權之要件,但是否時效取得地上權,則須甲是否依其行政程序完成登記。 (1)如在甲尚未於地政機關登記前,乙向法院聲請法院拆屋還地的請求,此時甲不得以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為理由,而主張非無權占有,亦即法院將會判決乙勝訴,甲應拆屋還地。 (2)反之,甲先於地政機關登記取得地上權後,此時,法院仍應審酌甲否具備時效取得之要件,如法院認定符合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者,乙拆屋還地的請求會遭駁回。當然,如法院認為甲不具備時效取得之要件時,法院仍會認准許乙請求拆屋還地的請求。因此法院仍得依職權據以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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