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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下列何者並非歸扣為應繼遺產之標的?
(A)因結婚而受贈
(B)因營業而受贈
(C)因分居而受贈
(D)因求學而受贈
專技◆民法概要
-
95 年 - 95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7759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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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0.863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8/11/20)
第 1173 條 (分割之計算-贈與之歸★) ...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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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Nick Lin
國二上 (2014/11/13)
第 1173 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
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
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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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榜上有名》謝孟修
國一上 (2016/05/29)
意思就是 還是算遺產 不能扣抵影響別人的應繼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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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下列何者並非歸扣為應繼遺產之標的? (A)因結婚而受贈 (B)因營業而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