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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民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6 下列有關買賣之敘述,何者正確?
(A)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負擔保責任
(B)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三年
(C)試驗買賣,為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解除條件而訂立之契約
(D)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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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 Lin 國二上 (2014/11/13)
第 352 條 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 任,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 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第 380 條 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看完整詳解
3F
芋頭 高三下 (2017/10/16)

停止條件:限制法律行為發生效力之條件

解除條件:法律行為效力歸於消滅

4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1/02)

(D)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第 352 條
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

出賣人就債務人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第 380 條

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


第 384 條
試驗買賣,為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

第 374 條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
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36 下列有關買賣之敘述,何者正確? (A)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