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勞動場所,包括下列場所:
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二、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三、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4. 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就業場所,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