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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3. 有關行政執行法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義務人在符合一定要件下,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分署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下列何者屬於此種法定要件?
(A) 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B)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C) 顯有逃匿之虞
(D)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E)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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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sonia916 小二下 (2015/03/20)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看完整詳解
2F
Tzu Lou 大三上 (2018/05/19)

選項A跟E是得命提供擔保並限制住居★★★...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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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061 高三下 (2020/05/01)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

4F
小明 小五上 (2021/03/1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7

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財產執行「方法」,限制住居、拘提、暫予留置、管收)


I.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II.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10萬元。但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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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有關行政執行法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義務人在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