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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大◆憲法(含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4.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9號解釋,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依現行法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得申請改名
(B) 姓名文字讀音會意不雅,屬於得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
(C) 被認領、被收養或終止收養,得申請改姓
(D)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得申請改姓或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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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欣 高三下 (2015/07/14)
姓名條例第9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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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Jing-wun Nian 大一上 (2017/05/23)
這題應該要配合姓名條例第8、第9、第10才對,不然C照樓上解達只有半對。姓名條例第 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 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 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 後始得為之。 第 1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二、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10F
derek801204 小五下 (2018/11/23)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9號解釋,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依現行法律:
(A) 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得申請改名 
(B) 姓名文字讀音會意不雅,屬於得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 
(C) 被認領、被收養或終止收養,得申請改姓 
(D)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只得申請改名不可改姓

11F
Shih Yu Huang 高三上 (2020/01/26)

(D)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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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9號解釋,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如何命名為人民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