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9號解釋,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如何命名為人民之..-阿摩線上測驗
9F Jing-wun Nian 大一上 (2017/05/23)
這題應該要配合姓名條例第8、第9、第10才對,不然C照樓上解達只有半對。姓名條例第 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 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 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 後始得為之。 第 1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二、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
10F derek801204 小五下 (2018/11/23)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9號解釋,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依現行法律: |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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