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五條:「總統府置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均為無給職,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前項資政,不得逾三十人;國策顧問不得逾九十人。」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4 條
三、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
第 2 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一、總統、副總統。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三、政務人員。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 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 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 副首長。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十、法官、檢...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一、總統、副總統。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三、政務人員。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 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 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 副首長。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 、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 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 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 員,由國防部定之。十三、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前項各款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亦應申報財產。但代理未滿三個月者,毋庸申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之候選人應準用本法之規定,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前三項以外之公職人員,經調查有證據顯示其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入者,該公職人員所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得經中央政風主管機關(構)之核可後,指定其申報財產。
第 4 條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 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 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 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 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十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 、檢察官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之申報機關( 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 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 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 理。三、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 員會。
36.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旨在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下列敘述何者屬於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