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中,認定某證據無證據能力時,該證據: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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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line886 高三上 (2015/06/03)
第273條第一項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 辯護人 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 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情形二 訊問被告 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即決定可否適.....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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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9/12)
(A)欲提出於審判期日應經進行準備程序之法官同意(X)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