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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5.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處分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應受下列何種限制?
(A)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B)應召開親屬會議,徵得全體親屬同意
(C)父母雙方同意即可
(D)三親等以內血親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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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CCW 國二下 (2015/01/03)
第 1088 條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原子力量 大二下 (2017/08/11)
第 1101 條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n意處分。n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n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n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n 止租賃。n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n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n不在此限。

15.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處分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