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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債篇&物權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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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甲遺失裝有新台幣 1 萬元現金及其健保卡之皮夾,經乙拾得並送至附近警察局,甲認領遺失物時, 乙依法得向甲得請求報酬。請問乙請求報酬有何限制規定?
(A)應於六個月內請求,否則請求權因不行使而消滅,且最多請求新台幣 1 仟元
(B)應於六個月內請求,否則請求權因不行使而消滅,且最多請求新台幣 3 仟元
(C)應於三個月內請求,否則請求權因不行使而消滅,且最多請求新台幣 1 仟元
(D)應於三個月內請求,否則請求權因不行使而消滅,且最多請求新台幣 3 仟元
民法總則&債篇&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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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 - 103 中華郵政公司_從業人員職階晉升甄試_專業職(二)晉升專業職(一):民法大意#17788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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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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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念祖
大三上 (2016/04/17)
民法第805條Ⅰ【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Ⅱ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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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Howard
小三下 (2017/06/28)
A-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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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Eric
(2021/06/09)
未領有1/10報酬前可留置該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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