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條例第7條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前項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偏遠警勤區不能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者,得設警察駐在所,由員警單獨執行勤務。
第9條
警察分局為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轄區各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性勤務。
第10條
警察局為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負責轄區警察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並對重點性勤務,得逕為執行。
<<混淆視聽法>>
第8條
警察局於必要時,得設警衛派出所,在特定地區執行守護任務。
15 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