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駁回..-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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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Cathy Peng 大二下 (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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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Shi Wen LI 大一下 (2019/02/17)
刑事訴訟法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