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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 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下列何機關聲請交付審判?
(A)該管第一審法院
(B)最高法院檢察署
(C)最高法院
(D)該管第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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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st_callus 高一下 (2017/03/24)
§258-1 Ⅰ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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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陳俊延 大三上 (2018/03/11)
刑事訴訟法(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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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Cathy Peng 大二下 (2018/11/24)

第 256


n

 

n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第 256-1


n

 

n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第 257


n

 

n
再議之聲請,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除前條情形外,應繼續偵查或起訴。原檢察官認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已逾前二條之期間者,應駁回之。

第 258


n

 

n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


第 258-1


n

 

n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4F
Shi Wen LI 大一下 (2019/02/17)

刑事訴訟法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6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駁回..-阿摩線上測驗